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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2025-09-01

第七屆會員代表選任公告

 

  • 主旨:公告本會第屆會員代表選任事項及辦法。

二、依據:本會103年2月2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之修改章程及會員代表選任辦法。第二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因單位行政編制修改,改以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調整會員代表人數為63人,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宜花東等六個區域進行選舉。

三、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第屆會員代表選任,全國應選席次六十三名,依照截至114年8月31日有效會員人數符合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並依會員服務單位劃分為六個區域,各區域保障會員代表席次2名,其餘51名席次經計算後,各區域應選會員代表席次如下表所示。任期自115年召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起算二年為止。各區投票日期訂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擇日舉行。

區域

地區有效會員人數

截至114年8月31日

會員代表應選席次

(含保障名額2席)

會員代表候補席次

北北基

160

12

12

桃竹苗

45

5

5

中彰投

282

20

20

雲嘉南

91

8

8

高屏

165

12

12

宜花東

58

6

6

合計/人

801

63

63

(二)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注意事項:

   1、登記資格:凡本會有效會員(已屆114年應繳納會費時間者須先完成繳費)。

   2、登記時間:請至本會官網左下角下載第七屆會員代表候選人登記表填寫,自民國114年9月01日中午十二時至9月30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止受理登記。(以郵局掛號郵戳為憑)

   3、受理單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秘書處。

   聯絡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72號9樓。

   電話:(04) 2206-0260    傳真:(04) 2206-0260  秘書電話:0916-151467

(三)選務工作日期(民國114年)及流程:

9月01日               公佈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選任公告。

9月01日至9月30日    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

10月14日              理事會審理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資格。

10月14日              公開抽各區域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號次籤。

10月24日              公告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與選舉公報。

預定11月於各區域進行分區投票選舉會員代表作業,詳細選舉時間與地點於10月31日另行於本會網站公告

(四)選舉規則補充說明:

  1.會員代表選舉以得票較多數者依序為當選,得票次多數者依序為候補,其票數相同時,應當眾公開抽籤決定之,惟候補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2.會員領取選票時,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在指定的場所圈寫選票,投入票匭。

       3.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公開報告後,徵得監選員之同意,視為無效:

(1)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2)在選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3)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4)對同一人圈寫兩次以上者。

(5)圈寫後經塗改者。

(6)未使用指定圈選工具圈選者。

(7)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8)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9)選舉人在選票簽、蓋章或捺指模者。

(10)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11)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五)本會會員代表選任辦法如後附件。

(六)本選舉公告若有修改或補充事項,以秘書處於本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103年2月2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06年7月13日第二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111年2月1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114年2月18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第 一 條 本選舉辦法依工會法、本會章程第16條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三 條 會員代表選票應由本會製訂,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監事會召集人)印章。

第 四 條 會員代表選舉,應選出會員代表63名。

         依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

宜花東等六個區域分區統一辦理。各區域應選代表保障名額2名,其餘名額51名於

選舉前10日由理事會依各區部會員人數比例計算分配並公告之。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第 六 條 在代表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區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 七 條 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如名額有2位以上則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行

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惟候

補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第 八 條 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選投票。

第 九 條 代表選舉後十日內,應由本會發給代表證明書。

第 十 條 出席本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有不符者,得提出大會取消

其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當選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日

起算,出缺時由該區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任代表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並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0年8月11日第四屆第七次理事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會員代表應選55人。選舉辦法第四條依會員所在區部分配名額,因行政編制已修改,故改以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宜花東等六個區域,每個區域保障會員代表名額2名,其餘43人以選舉當時有效會員人數分配會員代

表人數。

114年2月18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會員代表應選63人。選舉辦法第四條依會員所在區部分配名額,因行政編制已修改,故改以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宜花東等六個區域,每個區域保障會員代表名額2名,其餘51人以選舉當時有效會員人數分配會員代

表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