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為勞工提供最堅實的後盾,與您攜手維護職場尊嚴與公平。
工成立工會在於凝聚台壽這個大家庭的向心力,在不景氣的環境裡創造更多的佳績,工會會站在會員們的最前線,在公司與會員們中間不斷溝通、協調或爭取相關升遷、調動、考績、人力儲備、教育訓練、獎金等各項制度,提出有利建議及改進方案並督促改善。適時的替會員們爭取應有的福利,解決會員的問題,為公司、會員、股東達到三贏的地步。從全球化發展的局勢來看,有愈來愈多的金控集團出現,個別勞工較以往更不可能和行方協商,藉由工會更能透過集體力量的展現,讓勞資對等,為全體會員爭取一個有保障的勞動環境並做為溝通橋樑。有各位的監督與指教,將能讓工會業務更上一層樓。
民國103年2月21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第廿五條之一、第廿七條、第廿九條、第三十條、第卅一條、第卅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卅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四條將會員改為會員代表;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民國103年09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五條;第三十ㄧ條;第卅三條。
民國104年12月0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民國106年03月03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二條;第七條。增列第二十之一條。
民國106年07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四條。
民國107年02月0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七條。
民國108年04月10日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依照勞動部來凾修訂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民國109年06月08日第四屆第二次理事會依照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訂第三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民國110年02月2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修訂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三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