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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本會103年2月2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之修改章程及會員代表選任辦法。第二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因單位行政編制修改,改以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調整會員代表人數為63人,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宜花東等六個區域進行選舉。
三、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第七屆會員代表選任,全國應選席次六十三名,依照截至114年8月31日有效會員人數符合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並依會員服務單位劃分為六個區域,各區域保障會員代表席次2名,其餘51名席次經計算後,各區域應選會員代表席次如下表所示。任期自115年召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起算二年為止。各區投票日期訂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擇日舉行。
區域 |
地區有效會員人數 截至114年8月31日 |
會員代表應選席次 (含保障名額2席) |
會員代表候補席次 |
北北基 |
160 |
12 |
12 |
桃竹苗 |
45 |
5 |
5 |
中彰投 |
282 |
20 |
20 |
雲嘉南 |
91 |
8 |
8 |
高屏 |
165 |
12 |
12 |
宜花東 |
58 |
6 |
6 |
合計/人 |
801 |
63 |
63 |
(二)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注意事項:
1、登記資格:凡本會有效會員(已屆114年應繳納會費時間者須先完成繳費)。
2、登記時間:請至本會官網左下角下載第七屆會員代表候選人登記表填寫,自民國114年9月01日中午十二時至9月30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止受理登記。(以郵局掛號郵戳為憑)
3、受理單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秘書處。
聯絡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72號9樓。
電話:(04) 2206-0260 傳真:(04) 2206-0260 秘書電話:0916-151467
(三)選務工作日期(民國114年)及流程:
9月01日 公佈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選任公告。
9月01日至9月30日 第七屆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
10月14日 理事會審理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資格。
10月14日 公開抽各區域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號次籤。
10月24日 公告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與選舉公報。
預定11月於各區域進行分區投票選舉會員代表作業,詳細選舉時間與地點於10月31日另行於本會網站公告。
(四)選舉規則補充說明:
1.會員代表選舉以得票較多數者依序為當選,得票次多數者依序為候補,其票數相同時,應當眾公開抽籤決定之,惟候補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2.會員領取選票時,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在指定的場所圈寫選票,投入票匭。
3.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公開報告後,徵得監選員之同意,視為無效:
(1)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2)在選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3)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4)對同一人圈寫兩次以上者。
(5)圈寫後經塗改者。
(6)未使用指定圈選工具圈選者。
(7)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8)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9)選舉人在選票簽、蓋章或捺指模者。
(10)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11)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五)本會會員代表選任辦法如後附件。
(六)本選舉公告若有修改或補充事項,以秘書處於本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103年2月2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06年7月13日第二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111年2月1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114年2月18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第 一 條 本選舉辦法依工會法、本會章程第16條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三 條 會員代表選票應由本會製訂,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監事會召集人)印章。
第 四 條 會員代表選舉,應選出會員代表63名。
依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
宜花東等六個區域分區統一辦理。各區域應選代表保障名額2名,其餘名額51名於
選舉前10日由理事會依各區部會員人數比例計算分配並公告之。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第 六 條 在代表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區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 七 條 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如名額有2位以上則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行
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惟候
補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第 八 條 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選投票。
第 九 條 代表選舉後十日內,應由本會發給代表證明書。
第 十 條 出席本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有不符者,得提出大會取消
其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當選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日
起算,出缺時由該區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任代表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並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0年8月11日第四屆第七次理事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會員代表應選55人。選舉辦法第四條依會員所在區部分配名額,因行政編制已修改,故改以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宜花東等六個區域,每個區域保障會員代表名額2名,其餘43人以選舉當時有效會員人數分配會員代
表人數。
114年2月18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四條
會員代表應選63人。選舉辦法第四條依會員所在區部分配名額,因行政編制已修改,故改以會員服務單位所在區域分配名額,分為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宜花東等六個區域,每個區域保障會員代表名額2名,其餘51人以選舉當時有效會員人數分配會員代
表人數。